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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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东江环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东江环保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财产345660.48元; 二、查封***名下的鄂K×××××号车辆。 案件申请费224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开始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