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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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4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百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原郑州百灵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四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尧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

负责人:韦海波,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玫合,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瑶,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百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原郑州百灵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郑州百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由本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淑琴

审判员赵玉兵

审判员杨迪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石琳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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