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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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沈阳朝瑛量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0559.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00元、后续治疗费17000.00元,合计71359.21元,赔偿***医疗费153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00元,合计4735.40元,总计76094.61元中的100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17002.65元、误工费30526.44元,赔偿***护理费5181.76元及***、***交通费500.00元,合计53210.85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8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0559.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00元、后续治疗费17000.00元,合计71359.21元。赔偿***医疗费153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00元,合计4735.40元,总计76094.61元中的66094.6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00元,鉴定费1200.00元,合计2037.00元,由沈阳朝瑛量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