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202民初635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敦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二被告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6日,被告***因为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30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同时承诺在2017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2015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写明被告***收到原告出借的30万元现金,现借款早已到期,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其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收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徐敦峰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兹有***向徐敦峰借到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小写:300000元)作为资金周转,借款人承诺在2017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确认其收到上述借款。原告自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徐敦峰提供的借据及收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30万元,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逾期未还,应承担履行还款并给付逾期利息的义务。关于原告诉请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因被告***并未在借据上签字确认且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视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规定: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敦峰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晓牧

人民审判员  毕克利

人民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婉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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