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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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庆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4599672.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959672.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以479967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以4599672.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均按月利率7.6125‰计算);

二、被告安庆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如被告安庆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安庆英德利汽车城(一期)19幢20室、22室、24室的房产【证号: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60018902号、第6001890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3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安庆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鑫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鑫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确定给付义务中4599672.6元代偿款及本判决的第二项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21元,由被告安庆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鑫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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