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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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6**执3645号之一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4680ece1cd0a46db@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56.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诚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