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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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8执保1193号 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蒋常红、邓新合: 关于申请人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常红、邓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46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查封案外人胡秀凤的位于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止;2021年2月1日解除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建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46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