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8执保1193号

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蒋常红、邓新合:

关于申请人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常红、邓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46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查封案外人胡秀凤的位于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止;2021年2月1日解除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建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46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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