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支付货款14590.7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4590.7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按期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57元,由***负担4元,***、***共同负担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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