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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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展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港市丰强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港市丰强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来宾市展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531029.6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531029.6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被告***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65元,由原告负担8065元,由被告负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9 |
裁判日期 | 2020-10-17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