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照《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约定,向第三人甘某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7万元; 如果义务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负担。被告交纳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后直接退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再退还2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