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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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居委会吴二村小组应支付给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3800元。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