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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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6343.30元,并承担截止2018年8月5日的利息人民币23667.02元、罚息人民币1981.80元、复利人民币1453.13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346343.30元自2018年8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利息及罚息合计按年利率5.94%计算,复利按年利率5.94%计算); 二、由被告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前述债务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76元,由被告***、***、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