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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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返还借款本金59384.19元及截至2020年8月6日的利息、复利、罚息(2020年8月6日前的利息,以对应时间阶段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30%计算,罚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30%后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标准计收);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支付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59384.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30%后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标准计收);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提供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平湖路X号X幢X单元X-X号房屋(房权证号:**地证X字第**)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92元,减半收取657.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