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纠纷督促民事令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湘0103民督1269号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刘琨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5年7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P***3365),用于被申请人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个人贷款。双方于保险单中约定:被申请人应每月支付保费直至理赔之日止,且发生理赔事宜后,被申请人应在30日内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否则视为违约,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后,被申请人向光大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40000元。该行依约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申请人指定账户放款,但后因被申请人未按期还款,申请人依据以上保险单约定于2016年6月12日向该行赔偿33580.79元。截至理赔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保费2571.32元未付。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交保险单、个人贷款合同、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对账单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理赔款33580.79元、保费2571.32元、违约金13264.21元(从理赔日2016年6月12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计36152.1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2019年10月18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理赔款33580.79元、保费2571.32元、违约金13264.21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345元。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羊宝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曹吉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