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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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2018)渝0107民初37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追加第三人天剑公司为被执行人。天剑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50302105元范围内承担(2018)渝0107民初37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三、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43397895元范围内承担(2018)渝0107民初37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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