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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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创柯伦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2018)渝0107民初37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追加第三人天剑公司为被执行人。天剑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50302105元范围内承担(2018)渝0107民初37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三、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43397895元范围内承担(2018)渝0107民初37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