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市银浪牧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已于2013年9月2日解除”; 二、变更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给付原告***管护房建造成本175280元,六栋大棚建造成本9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26528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履行给付义务。”为“***给付***管护房建造成本87640元,六栋大棚建造成本45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32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履行给付义务”;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80.00元,共计8008.00元,由***、***各负担400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