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市银浪牧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已于2013年9月2日解除”;

二、变更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给付原告***管护房建造成本175280元,六栋大棚建造成本9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26528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履行给付义务。”为“***给付***管护房建造成本87640元,六栋大棚建造成本45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32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履行给付义务”;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80.00元,共计8008.00元,由***、***各负担400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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