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并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按月利率8.865‰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2975‰支付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