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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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菜湾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28执保110号 本院综合庭移送执行赵普良与王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8民初1907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赵普良个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冻结赵普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菜湾支行的存款账户及赵普良名下网络资金财付通支付账户予以解除冻结,移送执行的事项全部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8执保11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