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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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礼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 二、由被告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86元,由被告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