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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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5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126100.00元及以借款本金19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若被告***、***、***不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则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即被告***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开发区户房产,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四、被告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若被告***、***、***不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则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即被告***名下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户房产,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价款超过160万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被告***承担担保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申请费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27800.00元,由原告***负担1203.00元,由被告***、***、***、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未、***负担2659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