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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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