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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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2850元,并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提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