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月20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