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三诺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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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垦集团南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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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429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条及南通市赛杰渔业钢绳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用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或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可支付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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