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6562.85元,并支付该款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412.97元,共6975.82元,并支付基数6562.8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0元,合计115元,由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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