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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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德市鑫业牲猪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保证金120000元及以1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7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合计37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