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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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的透支款本金15283.15元、利息3317.35元、违约金578.95元,共计19179.45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4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