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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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南充市中心医院 重庆航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任胜林、任龙、蒋继伦、王桂清的各种损失12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任胜林、任龙、蒋继伦、王桂清的各种损失539820.2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任胜林、任龙、蒋继伦、王桂清的损失5570.13元,被告重庆航鑫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四、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品迭垫付款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还应支付赔偿款659820.27元,其中向原告任胜林、任龙、蒋继伦、王桂清支付赔偿款611733.75元,向被告***支付赔偿款48086.52元; 五、驳回原告任胜林、任龙、蒋继伦、王桂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3.00元,由原告任胜林、任龙、蒋继伦、王桂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