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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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安徽众人旅游有限公司 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社 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水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社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编号GBJCJ00423沪普陀037C2001N0002)于2020年6月9日解除; 二、被告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社、被告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上海水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旅游服务费81,675元; 三、被告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社、被告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水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81,67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对原告上海水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计921元,保全费865元,合计1,786元,由被告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社、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