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部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井国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井国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结欠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款2932826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30元(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井国农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阴法尔胜住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一并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