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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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佣金损失共计137,370元; 二、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3,405元; 三、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佣金损失共计9,865.76元; 四、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佣金损失共计4,658元; 五、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佣金损失共计55,248元; 六、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39,849.54元; 七、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1,874元; 八、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佣金损失共计71,759.72元; 九、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佣金损失共计134,9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分担如下:原告***案件受理费3,047.4元,原告***案件受理费135.13元,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案件受理费1,181.2元,原告***案件受理费796.24元,原告***案件受理费96.85元,原告***案件受理费1,593.99元,原告***案件受理费2,999.76元,均由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