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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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4150.52元。 二被告***、被告运城中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4元,减半收取计2712元,原告***负担550元,被告***负担2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