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0214.4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30643.6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告***医疗费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9元,由原告负担33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