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昌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37844元; 二、被告哈布德克里木.阿哈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病历复印费13.3元,被告新疆昌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承担连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7元,由被告哈布德克里木.阿哈提负担1000元,原告自行负担1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