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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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原告(案外人)王永冲购买的第三人(被执行人)王仙华位于乌鲁木齐市××区的房屋。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告***、张超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