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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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143元、利息22725.45元,共计94868.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21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