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的租金收益67,601.76元;

二、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就上述租金收益自2019年1月1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3月1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05.6元,2019年3月1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13.52元/日计算);

三、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3元,减半收取826.5元,由原告***负担49.6元,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76.9元,双方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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