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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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3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示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2.5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