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所欠锅炉款343万元及逾期违约损失(以936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29日止,共计37440元;以876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2月5日止,共计122640元;以576万元为本金,2016年2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共计80640元;以498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6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197208元;以355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25日至2020年1月22日止,150520元。以343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3日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4元,已减半收取,由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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