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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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鹤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其中包括:后续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249152.8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13802.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18000元-10000.00元)、 护理费14049.49元、残疾赔偿金83100.80元(193100.80元-1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500元】的70%,即174407元,被告***、被告通榆县鹤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30%由原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3元,鉴定费2700元,由原告***负担3226元,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750元,被告***、***、通榆县鹤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负担25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