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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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成都伟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14000.08元;”“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10000元;”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7561.7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3135.4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4928.31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814.8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6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1110元,由***负担440元(此款***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由***自行承担1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元,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担2071元,***负担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垫付,***负担的部分可以在本案执行时进行抵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