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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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高阀门有限公司 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永好运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成高阀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8.00元,由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