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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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8826.83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19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为6471.1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1075.32元、手续费为240.75元,之后的利息、复利和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实际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3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2.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6.14元,两项合共518.8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共518.8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共51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