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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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支行 甘肃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兰州凯元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卓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138919.33元、罚息93124.06元、复利773.49元,以上合计232816.88元;自2020年3月22日起的罚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25%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自2020年3月22日起的复利以138919.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25%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甘肃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62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甘肃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甘肃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9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45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甘肃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