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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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赔偿款110000元(不含***为其垫付的10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赔偿款44373.82元;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为711.5元,由***负担2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64.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47元。***预缴的鉴定费100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