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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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承担交强险项下的赔偿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243.6元【其中:1、医疗费10000元;2、残疾赔偿金24596.8元;3、护理费13906.8元;4、交通费800元;5、鉴定费294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被告***承担交强险之外的原告***的经济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707.07元【其中:1、医疗费38857.07元;2、伙食补助费1050元;3、营养费1800元,上述费用扣除被告***垫付的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4元,由原告***负担285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1356元,被告***负担79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