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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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研究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工程款12411910.83元,其中10624094.57元从2012年11月1日起,1787816.26元从2014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6.5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7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85000元,合计391871元,由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研究设计院、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