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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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应支付诸暨市云石汽车修配厂保险理赔款13595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诸暨市云石汽车修配厂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3元,减半收取计1806.5元,由诸暨市云石汽车修配厂负担306.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负担1500元。重新评估费99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预交),由诸暨市云石汽车修配厂负担2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负担7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