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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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枣阳华凯万象城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本金2474710.34元及截止2020年10月15日的利息138261.4元,罚息2628.07元;从2020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枣阳华凯万象城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58元,减半收取13679元,由被告***、***、枣阳华凯万象城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