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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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万发峰业劳务有限公司 新疆万发峰业劳务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万发峰业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398,47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保证金140,000元; 三、被告***、新疆万发峰业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263,908.2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保证金逾期付款利息8,4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86.23元减半收取22643.11元(原告***已预交45,286.23元,退还原告22643.11元),由被告***、新疆万发峰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